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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命丧水塘 责任在谁
http://www.jynews.com.cn 中国缙云新闻网 来源:   2008-05-27 08:52

事件回放:

 

  20071027日上午,星期天。新建镇洋山村一户家庭三个孩子:8岁女孩徐滢,9岁男孩徐坚超,8岁男孩李柯,徐滢是徐坚超的堂妹,李柯是徐坚超的表弟。

 

  那天三个孩子相约去看看奶奶,因为徐坚超的父亲在红砖厂做工,于是三个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就在一起玩。红砖厂离水塘不远,该吃中饭了,孩子迟迟不回家,家里人觉得不对劲,就到处寻找,徐坚超的父亲找到水塘边,看到了李珂的衣服在水塘水面上浮着,他赶紧跳入三四米深的水塘抓住李柯,把他抱上岸,可为时已晚,孩子停止了呼吸。徐坚超的父亲再一次次潜入塘底,都没找到儿子和徐滢。

 

  县、镇和相关部门闻讯后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组织人员救援,调来8台抽水机奋力抽水,下午430分许,水塘水位抽浅后,徐滢、徐坚超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小小的水塘瞬间夺走了三个孩子的生命!有人说孩子是上了周某放置在塘边用于赶鸭的竹排玩耍时不慎落水。在悲痛中,徐滢、徐坚超、李柯的父母将洋山红砖厂、养鸭的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孩子身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砖厂取土 小塘渐成深水塘

 

  在洋山村乌山脚原来有一口小水塘,当地村民叫之为“芝麻塘”,1988年新建镇企业办公室与张某共同投资在洋山村建起了红砖厂(企业改制后为张某个人所有)。20021214日,红砖厂与洋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取土合同,合同约定的取土地段就是乌山脚小水塘周围。取土合同约定厂方要利于村里造田建设,取土保持基本平整,对取土过深地段要进行平整后交还村里。原本的“芝麻塘”面积较小,水位不深。合同签订后,随着砖厂逐年取土,水塘面积扩大,底部加深,深处约有三四米,加上天然雨水积累,厂方没有进行平整,致使小水塘变成了大水塘。2005年起,洋山村村民周某无偿在该水塘上养鸭,为便于赶鸭回笼,在水塘边放置了一块未固定的竹排。

 

庭审焦点 辩清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三个孩子父母与红砖厂、周某就死亡事件的责任承担开展了激烈的争辩。孩子父母认为:红砖厂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性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严格操作,红砖厂为谋取私利而违法、违约过度取土,且未依约整平土地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周某作为竹排的所有人,未将竹排放置于岸上并加以固定,且未对竹排进行安全管理,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

 

  红砖厂则认为:首先孩子父母诉称的不是事实。持证取土不违法,取土也未超过合同的约定。三孩子溺水身亡事件所处的水塘本来就有,并非砖厂取土形成,是自然形成。其次是三孩子溺水身亡系自身行为所致,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另外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孩子去水塘玩竹排,不是对两被告经营活动的响应和参与。红砖厂不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

 

  周某辩称:水塘由我承包不是事实,我只养几只鸭,竹排是用于赶鸭子,孩子不是死在网里。网外不养鸭子,不是我所使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孩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 监护人负主责

 

  经审理,法院认定孩子溺水身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孩子父母承担60%的合理经济损失,红砖厂、周某各承担20%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责任。三个孩子都是未成年,系无行为能力,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履行好监护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理。但未成年人父母疏于监护管理,是导致孩子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深水塘系红砖厂进行取土制砖经营过程中造成,由于水塘面积大,水位深,对周边人员进入水塘区存在人身危险隐患,作为红砖厂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隐患的义务。但红砖厂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患措施加以防止、控制或消除这一危险,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在水塘养鸭,是水塘的实际使用者和竹排所有者,对水塘和自己所有的竹排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疏于履行管理义务而致孩子进入水塘玩耍溺水身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决红砖厂、周某各赔偿给徐滢、徐坚超、李柯父母经济损失分别为36343元、36196元、36196元,其余损失部分均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编后:

 

  近年来,孩子溺水身亡事故屡有发生,尤其在周末或暑假最为突出,家庭失去孩子是莫大的悲哀,也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影响。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幸事件再次发生。

 

编辑: 汪建新 作者: 通讯员 夏松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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