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3日,在平黄公路上,一名身份不明妇女死于车祸,县民政局以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这是我县首例由县民政部门行使向肇事者追偿责任的案件,县法院于4月24日审结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平黄公路 发现女尸
事情还得从1月13日说起,当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平黄公路溪下村路段一个人躺在公路上,可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在1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一妇女躺在公路边,已经死亡,现场无车辆在场。事故现场位于平黄线溪下村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向平坑口方向,西往舒洪方向,双向车道,漆划黄色中心单实线和白色边缘线。水泥路面平坦,道路两侧为村庄民房,视线良好,道路两端设置有急弯路标志和村庄标志。
现场尸体位于道路南侧边缘线上,南侧车道地面上留有车辆制动拖印24.4米,还留有车辆大灯,转向灯碎片和反光镜碎片若干。经现场勘查确认,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肇事司机 开车逃逸
交通民警勘察完事故现场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在调查中逐步查明,溶江乡花楼山村的丁某,于2008年1月12日下午驾驶浙K03718号大中型拖拉机从村里运树木到舒洪锯板厂,卸完树后,当日19时许开车回家,行经平黄线溪下村路段时与一位步行的妇女发生碰撞,丁某没有停车就开车回家。回家后丁某发现车辆的右前大灯、右前转向灯、右前反光镜损坏,第二天早上丁某开车到县城对损坏部位进行修理,以防交警查出。
按理说,丁某发现车子损坏程度后,应该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及时主动投案自首,而丁某轻信事故发生时没有人看见,将车辆修好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会被别人发现。可丁某没料到修理好车子刚到家就被民警抓获,这是1月13日下午15时30分许,离发生交通事故才不到一天时间。
死者身份不明 谁来索赔
死者为女性,年龄大约在40—55岁之间,由于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在《丽水日报》上刊登了认尸广告。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附带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一个身份不明的死者,由谁来索赔?按照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厅2003年7月29日发布的24号令规定,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法定机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在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在不能主动履行义务时,作为民政部门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责任人追偿责任的规定,县民政局首次启用法定程序为身份不明死者家属向丁某索赔经济损失。
民政诉求法院支持
民政部门能否作为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县法院认定,县民政局系从事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等人员负有救助的义务,在受救助对象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亦有代为行使赔偿请求的权利。在法庭上,丁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系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予严惩。由于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死亡,且暂无人员前来认尸,其身份不明,被害人的亲属暂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利,为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我县尚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县民政局作为原告人代被害人亲属主张权利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故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丁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县民政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483.5元。对刑事部分,法院考虑到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丁某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